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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决议决定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5-12-26 10:32: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20141225日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宁波市鄞州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128日召开。建议会议议程为:1、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区长陈国军关于鄞州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报告;2、审查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鄞州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鄞州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审查区财政局关于鄞州区2014年全区和区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全区和区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鄞州区2014年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5年区级预算;4、听取和审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自强关于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5、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法院代院长王松来关于鄞州区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6、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华志苗关于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7、补选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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